梧州零距離網(wǎng)-西江都市報訊 女子小萍不幸遭遇車禍身亡,保險公司等支付了24萬元死亡賠償金。事件發(fā)生四個月后,小萍的生父母和養(yǎng)父因賠償金分配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而對簿公堂。近日,藤縣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共有物分割糾紛。
對死亡賠償金分割意見不一 唐勇、宋蓮是夫妻關系,兩人于2000年4月18日生育了一個女兒。同年4月30日,兩人將女兒交給高強撫養(yǎng),但沒有辦理任何收養(yǎng)手續(xù)。高強為女兒取名為小萍,并將小萍撫養(yǎng)長大成人。小萍在小學、初中階段的生活費、讀書費用等,均由高強支付。 2018年10月,在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qū),小萍不幸遭遇車禍身亡。小萍死后,高強、唐勇、宋蓮均參與了處理交通事故賠償及喪葬事宜,高強支付了車費、住宿費共805.5元。 2019年1月,某保險公司貴港分公司將11萬元的經(jīng)濟財產(chǎn)損失賠償款賠付給高強。1月26日,佛山市某貨運公司代涉事司機,向唐勇、宋蓮、高強一次性支付小萍的交通事故死亡賠償費用13萬元。 后來,高強與唐勇、宋蓮因小萍的24萬元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的分割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從而引發(fā)糾紛。2019年2月,唐勇、宋蓮訴至法院,要求高強返還其領取的小萍的死亡賠償金12萬元。 原被告雙方各執(zhí)一詞 庭審中,兩名原告認為,小萍是兩名原告的親生女兒,戶籍一直在原告戶,小萍生前大部分時間在原告家居住。此外,小萍的后事均是原告方到場辦理,被告則不予理睬,養(yǎng)父女關系淡薄。對于24萬元的賠償金,兩名原告應分得12萬元,被告應分得12萬元。 被告高強則不認可原告說法。高強說,小萍剛出生不久,自己便將她抱養(yǎng),含辛茹苦將她撫養(yǎng)成人。2018年4月份,被告按照農村習俗,在家中辦理了小萍的結婚酒席,也通知了兩名原告來參加,但兩名原告以需要外出旅游為由沒有到場,由此可見,兩名原告與小萍之間感情淡薄。小萍遭遇車禍后,被告全程參與處理,并支付了相關費用,原告唐勇雖然也前往參與處理,但分文不付。被告認為,根據(jù)《婚姻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自己與小萍形成了事實上的養(yǎng)父女關系。兩原告雖然作為小萍的親生父母,但沒有履行撫養(yǎng)的義務,根據(jù)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兩原告沒有資格分割賠償款。 法院判決養(yǎng)父獲80%賠償金 兩名原告是否有權參與分割小萍的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問題,是該案的訟爭焦點。法院指出,被告高強收養(yǎng)兩原告的親生女兒小萍是在2000年4月30日,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yǎng)法》是在1999年4月1日起施行,按照該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應當辦理收養(yǎng)手續(xù)。因被告高強收養(yǎng)小萍未辦理收養(yǎng)登記,故收養(yǎng)關系沒有成立;兩原告與小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未解除,被告高強與小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也未成立。由于被告高強與小萍之間的收養(yǎng)關系沒有成立,因此近親屬的權利義務沒有產(chǎn)生。而兩原告作為小萍的親生父母,雖未盡到主要撫養(yǎng)義務,但父母子女關系并未消除。綜上,兩原告有權參與分割小萍的死亡賠償金。 但法院也認為,死亡賠償金并不是死者的遺產(chǎn),而是對死者近親屬收入損失的賠償。死亡賠償金的分割應根據(jù)與死者的遠近關系、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撫養(yǎng)關系,以及生活來源等因素合理分割。由于小萍是由被告高強撫養(yǎng)長大成人,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較長。在小萍成長過程中,被告履行了主要撫養(yǎng)義務,且被告高強在小萍死亡后多次參與處理交通事故賠償及喪葬事宜,支出部分費用,故被告與小萍的關系更為密切。原告唐勇、宋蓮雖對小萍沒有履行主要撫養(yǎng)義務,但小萍是兩原告的親生女兒,小萍因交通事故死亡確給兩原告在情感上造成痛苦。因此,被告應獲得死亡賠償金的80%,兩原告應獲得死亡賠償金的20%。 綜合案情,藤縣法院作出判決,由被告高強返還小萍的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的20%,即4.8萬元給原告唐勇、宋蓮。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祝裕旺 梁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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