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零距離網(wǎng)-西江都市報訊 近日,蒼梧縣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一起非法制造槍支罪案件,并當庭宣判。被告人岑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刑3年。
2024年1月,被告人岑某某在家中先后利用砂輪機、螺絲刀等工具,將射釘槍、鋼管、槍托、瞄準器等配件組裝成兩支疑似槍支,并用于打獵。同年2月23日,公安機關(guān)在岑某某家魚塘附近的芭蕉樹根處查獲上述疑似槍支。經(jīng)鑒定,上述疑似槍支是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岑某某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未經(jīng)國家有關(guān)部門批準,非法改裝槍支,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guān)規(guī)定,構(gòu)成非法制造槍支罪,應予依法懲處。
案發(fā)后,被告人岑某某主動供述自己非法改裝槍支的事實,并主動交出槍支及配件,是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鑒于被告人岑某某改造槍支只是用于打獵,沒有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后果,法院依法決定對其減輕處罰并當庭宣判,判決被告人岑某某犯非法制造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刑3年。
■法官說法
槍支是極具殺傷力的特殊危險物品,一旦失控,就可能成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直接關(guān)系到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和國家的長治久安。國家實施嚴格的槍支彈藥管控措施,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無論制造、持有的用途是什么,均無法改變其給社會公共安全,民眾心理帶來的巨大危害和巨大不安。
(譚雨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