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新聞網-廣西日報記者 王春楠
人無信不立,業(yè)無信不興。誠實信用原則是民事訴訟法確定的基本原則,虛假訴訟已然成為誠信社會建設中的一大“毒瘤”。
柳州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韋震玲委員在處理多起涉及虛假訴訟罪案件中發(fā)現(xiàn),雖然刑法已明確規(guī)定了虛假訴訟罪罪名,但在實際辦案中存在追責難度大、違法成本低、罪名寬泛等問題,無法對虛假訴訟違法行為形成震懾。兩會期間,她就此與廣西法學會副會長戴紅兵委員進行了熱烈探討。
虛假訴訟俗稱“打假官司”,以“套路貸”形式最為多見,指行為人單獨或與他人惡意串通,采取偽造證據(jù)、虛假陳述等手段,以捏造的事實提起訴訟,使法院作出錯誤的判決、裁定、調解,實現(xiàn)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目的。
今年全國兩會上,韋震玲特別準備了《關于加大對虛假訴訟打擊和懲治的工作力度的提案》,建議推動完善虛假訴訟罪的類型化立法,加重相關類別虛假訴訟罪的刑事責任。韋震玲認為,應相應提高虛假訴訟刑事責任的刑期,從而推動打擊虛假訴訟司法實踐效果。同時,加強檢察機關對虛假訴訟案件的監(jiān)督,明確檢察機關以虛假訴訟為由提起的抗訴案件,法院不得作出撤訴裁定和調解結案,進一步增強打擊虛假訴訟的效果和震懾力。
“虛假訴訟浪費寶貴的民事司法資源,嚴重妨害司法公信力和判決權威性。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jiān)督機關,首先需要從法律監(jiān)督方面長出‘牙齒’。”戴紅兵認為,對于虛假訴訟當事人以及參與虛假訴訟配合的有關機構的違法行為,法院應依法采取罰款、拘留等司法強制措施;對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時將案件線索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對于虛假訴訟當事人申請撤訴的,經審查認為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的,依法不準許撤訴,并依法對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對于法院不履行上述職責,檢察機關依法監(jiān)督。
戴紅兵建議,“兩高”組織力量對虛假訴訟案件開展專項調研,專題研究導致虛假訴訟產生的社會原因和司法因素,推進對危害司法權威、擾亂司法公正的虛假訴訟問題的訴源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