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零距離網(wǎng)-西江都市報訊 韓雪與穆峰二人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丈夫穆峰先后向他人借款合計141萬元。離婚后,韓雪遭出借人起訴,要求與穆峰共同還款付息。該巨額借款是否屬夫妻共同債務?前不久,藤縣法院審結該起民間借貸糾紛。 男子借款前妻遭訴 穆峰、韓雪婚姻存續(xù)期間,穆峰于2015年6月23日寫下借條給馮狄,向馮狄借款9萬元,同年10月18日,穆峰又向馮狄借款132萬元并寫下借條。上述兩張借條均約定穆峰“到期還本付息”。事后,穆峰也出具還款承諾書,承諾支付利息。2017年8月,穆峰與韓雪辦理了離婚手續(xù)。 約定的借款期限屆滿,穆峰只歸還了利息7.6萬元。馮狄向藤縣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令穆峰、韓雪共同償還借款本金141萬元及利息。 庭審中,被告韓雪認為,她在借條上沒有簽名,對借款一事并不知情,且該借款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支出,應是穆峰個人債務。 法院查明,2014年至2015年,穆峰以各種理由向他人或金融機構借款,所借款項用于投資或轉借他人從中獲利等。其中,韓雪參與的借款有155萬元,包括韓雪個人于2015年8月25日向銀行貸款25萬元,后轉給穆峰用于投資等以獲取收益。 法院判處兩人共同還債 法院認為,原告人馮狄訴稱借給原告穆峰、韓雪的借款本金為141萬元,并提供了借條、轉賬憑證、交易明細清單等證據(jù),應予以認定。經(jīng)核實,法院認定被告已償還金額為7.6萬元。 對于被告的還款屬于還本還是付息的問題,法院指出,根據(jù)《合同法》等法律規(guī)定,原、被告雖約定“到期還本付息”,穆峰亦在還款計劃書中承諾支付利息,但雙方并沒有約定具體的借款利率,屬利息約定不明,對原告主張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期限內利息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此外,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法院對原告主張逾期借款利息未超出年利率6%的部分請求予以支持。 對于被告韓雪是否承擔共同還款義務的問題,法院指出,答辯狀是被告穆峰、韓雪共同簽名并提交本院,答辯狀從頭到尾都沒有說明借款、還款是穆峰的個人名義且韓雪不知情,但兩被告在答辯狀中已承認了共同向原告借款和還款的事實。韓雪在提交答辯狀后,認為其對借款不知情,不屬于其與穆峰的共同借款,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因被告韓雪沒有證據(jù)證明其主張,故不予認定。 另外,被告穆峰、韓雪借款時是夫妻關系。根據(jù)相關司法解釋,本案債務屬于兩被告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負的債務,被告韓雪沒有證據(jù)證實原告與穆峰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情形,故應當認定為兩被告的夫妻共同債務,被告韓雪應負共同還款義務。 根據(jù)法院查明的事實及認定的證據(jù),并結合穆峰庭上陳述,其借款主要用于生意投資或轉借他人獲取收益,韓雪對此否認,但沒有證據(jù)證實。同時,本案債務發(fā)生前后,被告韓雪明知穆峰的借款目的,仍參與穆峰的部分借款行為,經(jīng)該院判決的借款金額高達155萬元之多,其中有韓雪個人借款25萬元交給穆峰用于投資等,且該筆借款發(fā)生在本案債務中120萬元借款前,時間相隔不到一個月。由此可見,兩名被告借款的共同用意明顯是以借款投資賺取收益,本案債務亦然。根據(jù)法院查明的事實并綜合全案證據(jù)分析,法院有理由確信韓雪對本案借款行為知情,該案債務應當認定是其用于家庭共同投資以期獲取收益,韓雪應當承擔還款責任。 綜合案情,法院作出判決,責令被告穆峰、韓雪應當在該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償還原告馮狄借款本金141萬元及利息(扣除已支付的利息)。(文中人名為化名) (黃麗樺 祝裕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