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零距離網(wǎng)-西江都市報訊 為謀私利,梧州市一團伙七人大量收購公司對公賬戶材料寄往云南、廣東多地出售。近日,市長洲區(qū)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案件。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全某華通過黃某坤收購了一批梧州公司的對公賬戶,后轉手出售賺取中間差價,共謀取非法利益30400元。全某華還指使施某健協(xié)助其辦理對公賬戶和尋找法人,并支付施某健好處費共計8000元。 2019年10月前后,黃某坤根據(jù)全某華提供的法人資料或者自己尋找的法人資料去申請對公賬戶,后將申請的對公賬戶出售,共獲利47800元。為謀取更多利益,黃某坤要求李某按照全某華提供的法人資料辦理對公賬戶。其后,李某以2000元的價格收購了岑某強3套對公賬戶材料,以10500元的價格收購了陳某3套對公賬戶材料,以8000元的價格收購了郭某3套對公賬戶材料,以800元的價格收購了潘某玄、陳某豪各1套對公賬戶材料,并將上述全部對公賬戶材料出售給全某華。 2020年8月26日至8月31日,全某華、黃某坤、施某健、郭某、岑某強、潘某玄、陳某豪等七人先后自愿簽訂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案件審理階段,黃某坤主動退出違法所得47800元,郭某主動退出違法所得80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全某華、黃某坤、施某健、郭某、岑某強、潘某玄、陳某豪買賣國家機關證件,行為已觸犯刑律,已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施某健在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被告人全某華、黃某坤積極實施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的犯罪行為,起組織、指揮作用,屬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施某健受人指使從中給予協(xié)助,是從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郭某、岑某強、潘某玄、陳某豪在施某健指使下協(xié)助實施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的行為,是起次要作用的從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對被告人全某華、黃某坤、郭某積極退贓,酌情從輕處罰。七名被告人歸案后均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當庭認罪,簽字具結,愿意接受處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危害社會程度,長洲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七名被告人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至10000元不等;依法予以沒收七名被告人在公安機關處扣押的手機;在被告人全某華處扣押的現(xiàn)金2160元,作為違法所得由公安機關沒收上繳國庫;依法予以沒收被告人全某華、黃某坤、郭某在審理階段退出的違法所得,上繳國庫;對扣押的銀行卡、開立單位銀行賬戶申請書、中國建設銀行網(wǎng)上銀行企業(yè)客戶服務回執(zhí)、交通銀行回單,營業(yè)執(zhí)照材料,存案備查;繼續(xù)追繳被告人施某健、岑某強、潘某玄、陳某豪未退出的違法所得。 (林卓倫 岑秋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