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零距離網-西江都市報訊 在一起盜竊案中,萬秀區(qū)法律援助中心為一名聾啞人士提供法律援助,保障了殘疾人士在刑事訴訟中應有的權利。 聾啞人士王某是江蘇省南通市某村的村民,2016年、2018年分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019年5月31日至6月27日期間,王某與黃某在梧州市的多輛公交車上行竊,分別將被害人陳某某、高某某隨身攜帶的100多元現(xiàn)金和錢包盜走。 2019年10月25日,萬秀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犯盜竊罪起訴王某和黃某。由于王某為聾啞人士且家庭經濟困難,無力申請律師為自己辯護。萬秀區(qū)法律援助中心按照萬秀區(qū)人民法院的通知要求,指派廣西建梧律師事務所聶鏡林律師擔任辯護人,同時為王某聘請一名手語翻譯老師。聶鏡林律師在接受指派后,認真閱卷,并與手語翻譯老師一同會見被告人,了解案情,準備庭審材料。 該案件在今年4月開庭審理。庭審中,王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聶鏡林律師提出,受援人王某雖然為累犯,但仍有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jié),請求法院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王某和黃某以非法占有目的,合伙或單獨扒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盜竊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王某和黃某分工合作、相互合作、積極作案,均起重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進行處罰。兩人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鑒于王某是聾啞人士,且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依法均可從輕處罰。對于辯護人提出王某具有上述從輕處罰情節(jié)的意見,予以采納。 最終,法院作出判決,王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韋金雨 羅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