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零距離-梧州日報訊 7月29日,蒼梧縣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岑溪市原副市長胡偉受賄案。被告人胡偉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胡偉在擔任岑溪市副市長期間,利用分管水利局等有關部門的職務便利,為賢某某等人在經(jīng)營河道采砂生意提供幫助,先后非法收受賢某某送的人民幣共8萬元、港幣1萬元,以及價值2萬元的歐米茄手表1塊。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胡偉在擔任岑溪市副市長期間,利用分管衛(wèi)生和計生等部門的職務便利,為徐某某銷售藥品提供幫助,先后非法收受徐某某送的人民幣32萬元。 蒼梧法院認為,被告人胡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幣40萬元、港幣1萬元、歐米茄手表1塊,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受賄罪。胡偉到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主動交代監(jiān)察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且主動退出全部贓款,可從輕處罰。法院遂根據(jù)被告人胡偉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等依法作出上述判決。(黃爭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