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零距離-梧州日報訊 3月20日,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黃×強涉嫌運輸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槍支罪,羅×龍、蒙×龍、孫×剛涉嫌運輸毒品罪案在藤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二級高級法官滕志華擔任審判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二級高級檢察官黃昱擔任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并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jiān)督。 檢察機關指控,2018年3月,被告人黃×強為賺取高額報酬,先后兩次雇人駕駛貨車前往云南瑞麗市運輸毒品,一次雇請被告人羅×龍、蒙×龍、孫×剛運輸毒品,三人在返回藤縣途中被民警抓獲,當場查獲80包毒品疑似物,凈重39640.6克,另外在羅×龍衣服口袋中查獲毒品疑似物24.3克;另一次雇請被告人羅×喜、黃×國(均另案處理)運輸毒品,二人在返回藤縣途中被民警抓獲,當場查獲189包毒品疑似物,凈重92551.54克。經(jīng)鑒定,查獲的80包毒品疑似物重量為37929克毒品疑似物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查獲的重量為92551.54克毒品疑似物檢出海洛因成分。在羅×龍衣服口袋中查獲24.3克毒品疑似物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8年4月18日,民警在對被告人黃×強住處進行搜查時,查獲一罐毒品疑似物(凈重13.38克)、8小包毒品疑似物(凈重11.4克)和射釘槍一支等涉案物件。經(jīng)鑒定,查獲的一罐毒品疑似物和8小包毒品疑似物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查獲的射釘槍認定為槍支。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黃×強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海洛因而雇請他人非法運輸和持有,同時非法持有槍支,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運輸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強一人犯數(shù)罪,依法應予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羅×龍、蒙×龍、孫×剛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運輸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黃昱依法對被告人進行訊問,運用多媒體示證質證,發(fā)表公訴意見,并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發(fā)表的辯護意見進行答辯,有力印證起訴書指控事實。 在經(jīng)過法庭調(diào)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后陳述等法定程序后,合議庭將根據(jù)已查明的事實、證據(jù)和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法作出裁判,并擇日宣判。 (羅豪 黃常君 麥一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