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報訊 一儲戶向他人提供個人銀行卡,泄露銀行卡信息,導致銀行卡里的三萬元錢被轉走,儲戶將銀行告上法庭,欲索回損失。5月15日,龍圩區(qū)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原告因無法證明銀行在其存款被竊取中存在過錯,最終撤回起訴。
????儲戶因資金被盜告銀行
????2015年2月13日,梧州市的李某一紙訴狀把某銀行支行告上法庭,要求銀行賠償其存款損失三萬元。
????李某稱,其于2014年11月28日13時許在被告銀行開設了一張銀行卡,并申請開通信息服務。2014年12月3日,李某向朋友甘某借款三萬元,甘某于同日將三萬元分三次每次一萬元,通過網(wǎng)上銀行連續(xù)打入到原告的銀行卡中。然而,當李某去銀行取款的時候,卻被告知卡上的錢已經(jīng)被全部取走,李某隨即到派出所報案,并到銀行打印流水賬單。根據(jù)流水賬單顯示,李某的存款已被人分九次取走。
????李某的存款被人取走后,李某要求銀行賠償而不得,一怒之下將銀行告上法院欲索回損失。
????因證據(jù)不足終撤訴
????龍圩區(qū)法院經(jīng)開庭調(diào)查了解到,李某在2014年11月28日、29日連續(xù)辦理了兩張銀行卡。其中,28日辦理的銀行卡(卡1)在自己手上,29日辦理的銀行卡(卡2)則寄給一個據(jù)稱能幫其辦理信用卡的陌生人,且卡2留存的短信通知號碼也是陌生人的手機號碼。通過銀行查詢的卡1、卡2賬戶流水顯示,卡1中的錢首先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被轉入卡2中,再用卡2在異地取走存款。
????被告銀行支行在法庭上稱,李某用自己的身份證開辦銀行卡,留存第三人手機號碼作為短信通服務號碼,并把銀行卡密碼泄露給第三人,其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根據(jù)銀行卡開辦協(xié)議中第五條規(guī)定:“借記卡由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委托他人代為辦理業(yè)務的,符合發(fā)卡行的代辦規(guī)定,但不得轉讓或轉借。凡因代辦、轉讓、轉借造成的資金損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擔”。李某應對自己的行為后果自負責任。
????李某在庭上辯稱,其辦理銀行卡交給他人的目的是讓他人幫自己辦理信用卡,和第三人并沒有惡意串通的行為。銀行認為不管李某基于什么目的、動機向他人提供以自己身份證辦理的銀行卡,他明知有風險而為之,應對其卡內(nèi)存款被他人轉走承擔責任。經(jīng)過第一次開庭質證、辯論,李某認識到自己行為的不當,也無法提供證據(jù)證明銀行在其存款被竊取中存在過錯,最終撤回了起訴。
????法官提醒,市民在辦理信用卡的時候一定要通過正規(guī)渠道進行,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手機銀行驗證碼、密碼等信息,更不能隨意把用自己身份證開辦的銀行卡提供給陌生人。
????(鐘冬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