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報報料熱線報道 (見習記者 秦維舟) “交1000元則可全年在本店享受最低折扣”,面對家具店推出的優(yōu)惠措施,市民雷先生爽快地掏了錢。可是當雷先生改變購買家具的主意,想拿回自己預付的1000元時,商家卻怎么也不肯了。
????沒有消費 預付款交了白交?
????今年7月28日,家住恒祥豪苑的雷先生和家人在政府廣場附近看到經營某品牌家具的商家在進行展銷活動,預付1000元就可以享受在該店購買家具的相關優(yōu)惠,于是雷先生向商家交了1000元。12月1日,雷先生的新家裝修幾近尾聲,因為沒有添置新家具的需求,于是他向商家提出退還1000元預付款的要求,但卻遭到商家的拒絕,“你付的是訂金不是預付款,我們退款是在活動起三天之內,過了期限都不退,就算是沒消費完也不退?!?/p>
????對于“三天內退款的規(guī)定”,雷先生表示當時在現(xiàn)場并沒有了解清楚。而對于商家在消費者沒有消費行為或者存在消費余額訂金不退的行為,雷先生表示不能理解,“我交了錢,沒有買產品,這錢為什么不能退?”
????一字之差 法律責任不相同
????對此,梧州市工商部門表示,盡管“訂金”與“定金”是一字之差,但也會存在即使不產生消費行為也拿不回預付款項的情況。
????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反不正當競爭執(zhí)法科科長黃波向記者介紹,“定金”是一個規(guī)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在交易中,買家履行合同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若買家不履行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商家不履行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而且我國《擔保法》還規(guī)定:定金應以書面形式約定,不得超過主合同標準額的20%。
????但是“訂金”并非一個規(guī)范的法律概念,它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并不具備擔保性質。在商品交易中,如買家不履行合同義務,仍然可以要求返還訂金;同樣,若商家不履行義務亦不需雙倍返還訂金,但若是簽訂了合同仍然需要承擔合同中規(guī)定的違約責任。
????黃波介紹說,生活中,很多商家以“預付款”名義籠統(tǒng)稱呼所收取的款項。為此,消費者在預付款時,一定要明確是“訂金”還是“定金”。若是以“定金”形式,則享受法律保護,雙方嚴格按照合同條款承擔相應的法定責任。但若是“訂金”,則交易雙方需詳細商定可退款條件、交貨時間、交貨要求、違約情況的界定、違約責任等等一切可能想到、可能發(fā)生的情況。
????若是市民在交易中遇到“訂金”糾紛,則可撥打消費者投訴熱線,可由梧州市工商部門協(xié)調解決。在雷先生的遭遇中,因為預付款項商家是以“訂金”形式收取,所以經市工商部門調解,雷先生最終拿回了自己的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