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fā)《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意見內(nèi)容強調“從嚴懲治 從嚴執(zhí)法”,嚴懲性侵幼女、校園性侵等行為。
嚴厲懲處性侵害幼女行為
以強奸罪為例,根據(jù)我國刑法規(guī)定和司法實踐,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構成強奸罪,不要求采取強制手段實施,對于使用暴力、脅迫或者任何其他強制手段與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fā)生性關系的,無論是否“明知”被害人為幼女,都要以強奸罪論處,從重處罰。
《意見》第19條第二款進一步規(guī)定,對于不滿十二周歲的被害人實施奸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嚴懲“校園性侵”等犯罪行為
《意見》第20條明確規(guī)定,以金錢財物等方式引誘幼女與自己發(fā)生性關系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幼女被他人強迫賣淫而仍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的,均以強奸罪論處。
我國刑法對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確立了特殊保護原則,實踐中,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少女雖然比幼女的認知、判斷能力有所增強,但其身心發(fā)育尚未完全成熟,在日常生活、學習和物質條件方面對監(jiān)護人、教師等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存在一定的服從、依賴關系,容易在非自愿狀態(tài)下受到性侵害?!兑庖姟返?1條第二款明確規(guī)定,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yōu)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的,以強奸罪定罪處罰。
從重處罰七種性侵害未成年情節(jié)
1、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系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或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2、進入未成年人住所、學生集體宿舍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3、采取暴力、脅迫、麻醉等強制手段奸淫幼女、猥褻兒童犯罪的。4、對不滿十二周歲的兒童、農(nóng)村留守兒童、嚴重殘疾或者精神智力發(fā)育遲滯的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5、猥褻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輕傷、懷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7、有強奸、猥褻犯罪前科劣跡的。
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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