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零距離網(wǎng)-梧州日報訊 6月14日,由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黃某強涉嫌運輸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槍支罪,羅某龍、蒙某龍、孫某剛涉嫌運輸毒品罪一案在藤縣人民法院進行一審公開宣判。黃某強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余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經審理查明,2018年3月,被告人黃某強雇請被告人羅某龍、蒙某龍、孫某剛駕駛貨車到云南省瑞麗市運輸毒品回藤縣太平鎮(zhèn),并承諾事后給予三人共13萬元報酬。4月3日凌晨,三名被告人駕駛車輛行駛至百色市田東檢查站時,被民警在貨車水箱中查獲76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共凈重37929克;在羅某龍的衣服口袋中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24.3克。民警當場將羅某龍、蒙某龍、孫某剛抓獲。 同年3月下旬,黃某強雇請黃某國、羅某喜(二人均另案處理)駕駛貨車到云南省瑞麗市運輸毒品,并承諾事成后給予每人7萬元報酬。4月18日凌晨,黃某國、羅某喜在百色市平班檢查站被民警抓獲,從該車水箱里當場查獲189包共265塊毒品海洛因,凈重92551.54克。 4月18日3時許,藤縣民警對被告人黃某強的住處進行搜查時,查獲1罐毒品甲基苯丙胺,凈重13.38克;5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凈重4.35克;射釘槍1支(經鑒定為槍支)等涉案物品。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強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制法規(guī)和槍支的管理法規(guī),雇請他人非法運輸和非法持有毒品,而且明知是槍支而非法持有,構成運輸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告人羅某龍、蒙某龍、孫某剛、黃某國、羅某喜為獲取高額報酬,受他人雇請,明知是毒品而進行非法運輸,構成運輸毒品罪。 黃某國、羅某喜運輸毒品案同日宣判。兩名被告人均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桂西 羅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