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日報訊 五名少年結伴租木艇劃到江中游玩,其中一人因貪玩在木艇上跳水,致木艇側翻,造成同行的一人不幸落水身亡,一人失蹤。死者父母將該貪玩少年及其父母、同游的玩伴及其父母、木艇出租方一同訴至法庭。2015年8月3日,梧州市萬秀區(qū)人民法院對該起生命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貪玩少年王×的父母二人賠償122497.44元,木艇出租人陳×等4人共同賠償51040.6元,同游玩伴楊×及其父母賠償10208.12元給死者江×的父母。
????2014年7月31日,王×與江×以及另外三名朋友楊×、黃×、賢×相約到梧州市萬秀區(qū)鴛江春泛對開的桂江劃艇游泳,在劃艇過程中,王×一時貪玩,先在水上雙手抓住木艇左右搖晃嚇唬同行的朋友,后又爬上木艇踩著木艇一側以跳水的方式跳入江中,致使木艇單邊受力過重側翻后完全翻轉,導致坐在木艇上的另外四人全部落水。后賢×被王×及楊×救起,江×、黃×溺水失蹤。
????2014年8月5日,有群眾在桂江發(fā)現(xiàn)水面漂浮尸體,后經法醫(yī)鑒定證實是本案中失蹤的江×,而另一失蹤人員黃×至今下落不明。同日,王×即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1日,梧州市萬秀區(qū)人民法院作出刑事一審判決,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王×有期徒刑一年。而死者江×的父母作為原告,對王×及其父母、木艇出租方陳×等4人、同游玩伴楊×作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賠償?shù)雀黜棑p失共計20萬元。
????萬秀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王×在劃艇過程中,多次搖晃木艇取樂,被勸阻后,從木艇一側跳水致使木艇側翻后完全翻轉,造成江×死亡的后果,應承擔60%的主要責任。因被告王×屬于未成年人,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故其賠償責任由其父母承擔。被告木艇出租方陳×等4人從事木艇出租經營這樣帶有危險性的業(yè)務,木艇上沒有放置任何安全救護設備,也沒有審查租艇之人是否成年、是否會游泳,未完全盡到安全監(jiān)管義務,有一定過錯,應承擔25%的賠償責任。被告游玩同伴楊×明知同行劃艇游泳的人系未成年人,而且有不會游泳的人,仍去租艇出游,對損害后果的發(fā)生有一定責任,應承擔5%的賠償責任。江×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且不會游泳,仍與人去租艇出游,對損害后果的發(fā)生也有一定責任,作為死者江×的父母,沒有完全盡到安全教育和監(jiān)管義務,有一定過錯,故原告應自行承擔10%的責任。綜上所述,梧州市萬秀區(qū)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一次慘痛的事故,造就了三家人無可挽回的損失。王×的一時貪玩,導致同行的兩個小伙伴一死一失蹤,自己不但要承受牢獄之苦,同時也令家人背負巨額的民事賠償。當下正值酷暑期,一些青少年安全意識淡薄,喜歡私自結伴到水邊玩耍,又缺乏自我保護及救護知識,導致溺亡事件頻發(fā)。對此,相關部門應高度重視青少年溺水的預防工作,通過各種方式在學校及社區(qū)內對青少年進行安全教育宣傳,提高青少年的自我保護意識。同時,學校及家長也要加強對青少年的監(jiān)管職責,告誡青少年莫要抱著僥幸心理擅自去水邊玩耍,并傳授其相關的安全游泳知識及正確的自救、互救措施,避免類似悲劇再次發(fā)生。
????(江振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