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報訊 李某退休后于2012年被某珠寶店聘請,從事保安工作。2014年2月22日值夜班時,李某突發(fā)心臟病死亡,其親屬訴諸法院,向雇主梁某索賠近50萬元。經(jīng)審理,法院判令雇主補償原告48741.8元。
????值班保安死于廁所內
????2012年,被告梁某聘請李某在其經(jīng)營的珠寶店從事安保、值班工作。2014年2月22日李某值夜班,工作時間自當晚22時起至次日9時止。2014年2月23日9時許,李某被人發(fā)現(xiàn)其在值夜班期間死于珠寶店廁所內。后經(jīng)公安機關勘查,排除他殺。2014年5月5日,經(jīng)廣西盛邦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李某系因心臟病發(fā)作跌倒意識喪失后,左側頸部受到壓迫引起窒息死亡。
????李某親屬向法院起訴,以被告梁某沒有為李某提供適當、安全的工作環(huán)境,對李某的死亡存在嚴重過錯,且安排年老的李某值夜班,對員工沒有盡到注意義務,在安全方面也存在嚴重過錯為由,索賠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鑒定費共計497418元。
????被告梁某辯稱,李某之死屬其自身心臟病發(fā)作導致猝死,與被告無關,原告作為李某親屬,其疏于注意,未及時發(fā)現(xiàn),本身存在過錯。被告在本案中,沒有對李某有任何侵權行為,也沒有任何故意或過失行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被告承擔部分補償責任
????長洲區(qū)法院認為,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jù)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案中,被告梁某雇請李某為其值班,并支付報酬,雙方形成勞務關系。李某在從事雇傭勞動過程中突發(fā)心臟病死亡,屬其自身疾病發(fā)作造成的死亡,與其所從事的勞務工作并無必然因果關系,被告梁某對李某的死亡沒有過錯。故對原告訴請被告賠償497418元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fā)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本案中,李某是在被告梁某雇用期間因病死亡,雖然被告對李某的死亡沒有過錯,但被告作為受益人,基于公平原則,對雇員李某死亡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結合本案情況,由李某自行承擔90%的責任,由被告梁某承擔10%的補償責任,即支付原告補償費48741.80元。
????一審判決后,雙方都沒有上訴,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伍超嬋 黃程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