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日報訊(記者 黃東榮 通訊員 易寬弘)日前,龍圩區(qū)法院依法對一起燃油助力車肇事案件作出判決,以犯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鐘×有期徒刑七個月。
????2014年8月9日9時許,鐘泉文(化名)駕駛無號牌的燃油助力車,并搭載鐘建文,由大坡鎮(zhèn)往龍圩鎮(zhèn)方向行駛,行至縣道185線4KM+800M時,在轉彎過程中發(fā)生側滑,并碰撞到同向步行的被害人葉樂云(化名),造成被害人葉樂云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鑒定,被告鐘泉文駕駛的燃油助力車各項指標完全符合普通兩輪摩托車,其在此事故承擔全部責任。
????這只是近年來我市法院系統(tǒng)依法判處因駕駛燃油助力車致人傷亡,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一個案例。
????長期以來,由于燃油助力車缺乏相應的管理,導致大量的市民選擇助力車作為出行的主要工具。一些駕駛人,尤其是未成年人駕駛人經(jīng)常在市區(qū)主要道路超速行駛、占道行駛,甚至快速呈S型行駛,給道路交通秩序帶來極大的安全隱患。同時,因燃油助力車相關駕駛人駕駛不慎引發(fā)的道路交通事故幾乎每天都在上演。
????目前,在市區(qū)上路行駛的燃油助力車超過九成的車輛符合普通兩輪摩托車相關標準。去年9月至12月,三城區(qū)已根據(jù)有關管理辦法,對符合條件的50000多輛燃油助力車發(fā)放了為期三年的臨時通行標識,并將從今年起按照摩托車的管理方式對燃油助力車進行管理。
????龍圩區(qū)法院刑庭副庭長張承輝介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guī)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
????張承輝分析近年來燃油助力車駕駛人交通肇事的案件時說,無論是駕駛無牌證的燃油助力車,還是在燃油助力車過渡期內駕駛助力車,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的,都將被有關部門追究相關法律責任。市民在使用燃油助力車時,應加大對道路交通安全法、我市燃油助力車過渡期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學習,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上路謹慎駕駛,避免因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而被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