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都市報訊 甘女士主動向所在單位某酒店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該酒店拒絕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金,從而引發(fā)勞動爭議。12月下旬,萬秀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支付甘女士解除合同經(jīng)濟補償金及逾期不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共計13000多元。
????甘女士于2008年5月到梧州市某酒樓當服務員。酒樓與甘女士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固定勞動期限1年,試用期為1個月,并對工資報酬、社保金購買方式等內(nèi)容進行了約定。2011年,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一份,約定合同期限至2012年6月1日止。之后雙方?jīng)]有簽訂勞動合同。2012年10月,甘女士書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補償金。該酒店以甘女士自動解除勞動合同,擅自不回單位上班,屬曠工為由,拒付上述補償。
????甘女士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后仍不服,遂向萬秀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請求酒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不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款等79000多元。被告認為,解除其勞動合同是原告的個人行為,后一份勞動合同期限終止后,雙方口頭約定不簽勞動合同,不能支付經(jīng)濟補償及雙倍工資差額。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勞動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雙方形成的勞動關系明確,合法有效。后一份合同期限終止后,雙方長達三個月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屬于用人單位的過錯,原告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合理合法,遂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支付經(jīng)濟補償”的規(guī)定,作出上述判決。(陳剛) |